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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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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控制他人财物,一般出现在财产犯罪和部分职务犯罪当中,例如盗窃罪、抢劫罪,甚至是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等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犯罪故意的,企图通过危害行为来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客观上已经处于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并非要求该财物是在行为人的手上,而是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即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在实践中,要判断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坚持以客观为基础的主观判断,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经验规则和逻辑规则。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事先是否有偿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等; (2)行为人事中是否有积极归还或消极不归还的行为或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财产等。; (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产和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诈骗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将其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产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或者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绝说明财产真实去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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