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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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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失去小孩的探视权是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的,并且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剥夺当事人的探视权,没有小孩探视权都是建立在当事人有重大的传染病,或者探望人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这种行为的,这也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收集相关证据,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对方的探视权,自己不能无缘无故的直接不让对方看孩子。
中止探望权条件有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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