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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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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效力未定的合同情形如下: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不能独立签订该合同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尚未追认;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尚未追认。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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