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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2022-04-12 571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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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主要有四种,具体而言与普通合同的规定是一样的,即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这其中也有与普通合同不一样的效力情形,如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而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最后则是保险合同的终止,其规定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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