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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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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确定是否给予补偿的原则。凡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给予补偿。否则,保险人不予补偿。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近因原则确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这一近因原则判定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则成为保险原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 3、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按照您的提问内容罗列了一下七个容易引起保险纠纷的原因,:1、保险公司引起的:诚信缺失;2、保险理赔过程引起的:审查过程严格,而手续十分繁琐;3、理赔人员引起的:缺乏业务知识;4、保单的签发和文本送达引起的: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5、保险法司法解释引起的:法律的缺失导致了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6、审判人员引起的:司法理念的差异性而导致执法尺度不一。7、保险代理人引起的:违规操作。
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理赔依据近因而来。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1.引发损失的原因单一:由单一原因引发损失的情况,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操作相对简单。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比如,张某在走山路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腿,如果张某买了意外险,那么就应该给予张某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张某投保的是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不需理赔,这明显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围。 2.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理赔纠纷往往发生于多个原因导致的保险损失。其中两种情况最易产生分歧。第一种是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损失,且每一个都是事故的近因,不过只有一些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部分超过了范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理赔的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为这部分原因据理力争索要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多个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近因时容易造成消费者和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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