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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一)业主自用的按分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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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责任期满前30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辞职,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业主推选。换届筹备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拟订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三)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四)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负责续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六)监督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七)调解物业使用纠纷;(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由全体业主分担。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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