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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您说的情况在刑法中叫做缓刑考验期,法院判处缓刑的,刑期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例如:判二缓三、判三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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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缓刑最短就是二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有期徒刑最轻是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如果在在这期间没有犯罪或者被发现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不能。之前有过缓刑考验,如果在缓刑考研期间再次犯罪,之前的缓刑会被立即撤销收监执行所判的人身刑罚,新犯之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后与新犯之罪会合并执行。即使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再次犯罪,且所犯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无论是否属于累犯均难以构成刑法72条规定的“没有在犯罪风险”,既然如此,那么是不能判处缓刑的。也有十分罕见的特例,例如,犯罪分子为18周岁以下的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人刑法72条规定应当判处缓刑的范围,且其所犯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非累犯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是属于判处缓刑的范围。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判处缓刑。对其中未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人,应当判处缓刑。A、犯罪情节轻微的。B、有悔罪表现的。C、没有再犯罪风险的。D、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3、缓刑考验的期间,拘役的为所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但原则不低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为所判刑罚之上5年以下,但原则不低于1年。 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既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5年内再次犯罪的,属于累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或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6、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的,在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款罪均以累犯论处。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5条、66条、72条、73条、74条、76条、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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