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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等级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仅涉及人员死亡,或虽有人员死亡但同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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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的不同,分别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对于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管理处罚,可以当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对于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交通管理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转入听证程序进行处罚;其他情形则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由1名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包括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备案。 在一般程序中,需要进行受案、调查取证(询问、检查、收缴、鉴定)、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复核后决定处罚,并制作执法处罚决定书。 在听证程序中,需要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接受听证申请,送达听证通知书,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然后转入一般程序。 根据《道理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如下: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4.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5. 一年内有违反上述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从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3、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导致这些质量问题的原因,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建设单位原因、勘察单位原因、设计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原因和监理单位原因。此外,问题也可能源于参建单位之间的两方或多方原因。 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查明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而确定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例如,如果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建设单位就是责任主体。同样,如果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那么勘察、设计单位也是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则需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那么施工单位就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则负责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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