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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合伙经营应注意的事项的问题,那就看你和你朋友的关系和你朋友的人品了。如果你朋友想捣蛋,你是没有办法控制他的。虽然财会人员是你派出的,时间长了,你能保证这名财会人员听你的吗?再说,你朋友如果想动心眼,随时都会有机会的,就是财会人员听你的,因为财会人员不懂业务,在外面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一旦有了情况,是真是假你如何分辨,应该如何处理,你不懂业务,你的朋友怎么说怎么是。如果你朋友人品好,他必须对你负责,他必须对你付出真情。如果是爱动心眼的人就很难说了。你说呢?祝顺。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等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罪,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
这个很简单啊,你们合伙时一定签定的有协议吧,那就按协议就行了啊。如果没协议,那就不好弄了,必须与合伙人一起协商解决了,合伙人一起坐下来好好协商,然后就退伙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形成书面协议,合伙所有签字后就行了。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你还要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判令你应有的权益,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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