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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双方需提供的材料: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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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两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1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限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认可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1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资料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准许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资料。
房屋租赁两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1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认可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1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资料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准许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资料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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