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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质押合同有流质条款,不能约定债务到期后,直接将质押标的归债权人所有。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
抵押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经过公证,以支付为内容,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件,才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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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本案中,如果您签订的公证书里面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是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履行。 其次,作为其儿子,如果继承其财产,那么是应该配合您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否则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0年9月下发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和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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