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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范本 ()×××字×××号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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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能够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两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关于公证书可以强制执行吗的相关问题回答:众所周知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在我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那么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能够到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但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证书才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鉴于以上规定公证机关按照合法程序所出具的具有符合条件的公证追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是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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