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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
当我们购买汽车保险时,必须到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合格保险公司进行购买,以确保我们的车辆得到适当的保障。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提供汽车交强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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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这位先生汽车未购交强险司机也要赔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的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受害方可以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也可以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一并起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依法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来进行划分和赔偿
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社保局投诉,或者提出辞职要求获得补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如果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重大,不仅要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社保费,而且罚款数额也很高。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将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任相对减轻,只要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滞纳金的责任不算很大。但是相对于正常缴费而言,仍然是“不小的支出”。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此之前的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用人单位也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但是,只查处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少缴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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