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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购买保险的应对措施

2024-11-06
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社保局投诉,或者提出辞职要求获得补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如果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重大,不仅要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社保费,而且罚款数额也很高。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将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任相对减轻,只要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滞纳金的责任不算很大。但是相对于正常缴费而言,仍然是“不小的支出”。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此之前的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用人单位也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但是,只查处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少缴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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