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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案属于变更执行主体还是追加被执行主体

2022-10-20
两者区别在于:1、存在法律前提不同。变更被执行主体是由于被执行主体死亡或撤销,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后者则是由于原被执行主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义务。2、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替代原被执行主体;后者是增加的主体和原有的被执行主体共同存在,共同承担责任。四、结论:本案应当属于裁定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本案中河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作为原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原公司没有终止或撤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依法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偿债义务。同时,在实践中,部分建筑装饰工程类企业,债务纠纷多,它们的账户往往是款到即出,企业名下无房产、车辆,法院执行起来难度大,通过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措施,如果运用得当,能够将一些陷入僵局的案件执结。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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