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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之间土地纠纷问题,如调解不成,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
属于界限不清等土地争议的,应该有村委会调解解决,村委会调解不了的,可以申请乡镇土地部门确权,对乡镇土地部门确权不服的,可以向县区土地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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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确权有异议的,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和解土地确权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互换、转让、股份转让发生的纠纷;(三)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四)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农村土地边界出现纠纷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当事人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是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或者镇级人民政府等寻求调解并进行解决;2、如果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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