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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的种类:在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迟延履行金分为如下两种: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仅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才得以适用。 2、非金钱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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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支付目标物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金额时,应用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的执行名义确定的被执行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支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应用非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
延迟履行金的特点:(一)延迟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由于支付延迟履行金是民事强制措施,因此有强制性,如果被执行人不自愿支付,法院执行机构必须强制执行。延期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与金钱支付执行相同。(二)延迟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我国法律关于延迟履行金的规定是在执行程序中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司法救济,在权利人业被有效裁判决定的权利没有得到及时保护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公权使侵犯私权的损失得到适当的救济,使侵犯私权的损失最小化。(三)延迟履行金具有补偿性。这是延迟履行金和妨碍民事执行措施罚款的区别,罚款是制裁措施,是对债务人延迟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制裁措施。延迟履行金是权利人法定权利不能及时实现时应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延迟履行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罚款只能交给国库。(四)延迟履行金具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金钱债务,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因此,这一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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