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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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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自制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的具体生效时间: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的仲裁裁决,当事人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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