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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诉讼中医疗损害调解书是怎么回事?

2021-11-15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部门、公证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法院调解赔偿并不是解决原则损害赔偿纠纷的必要程序。(二)私人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由双方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不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如果对方反悔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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