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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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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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