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2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724人已浏览
3,6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