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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公证程序如下:仲裁申请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即仲裁法中提到的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一般通过以下程序:(一)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保全证据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决前必须提出申请。(二)仲裁委员会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提交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作出允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何时何地,用什么方法。(四)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1、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4、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⒈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⒉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⒊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⒋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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