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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效性公证程序:

2021-11-15
证据公证程序如下:仲裁申请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即仲裁法中提到的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一般通过以下程序:(一)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保全证据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决前必须提出申请。(二)仲裁委员会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提交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作出允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何时何地,用什么方法。(四)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相关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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