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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
按照所叙情况,你已经连续两次与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两种例外情形,而你自己已同意续订的话,依法你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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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须。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都愿意续签,那么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从08年1月这一份开始计算,即您所说的后一份合同应当按第一份合同来处理。还需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才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多公司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把员工绑在了公司,其实不然,我理解的是,只要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仍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罚。但前提是需依法制定出诸如《员工手册》之类的规章制度,以作为处理依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洪水猛兽,大可不必在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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