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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主要义务; 2、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4、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5、保险事故通知义...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字才有效,如果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但符合法定情形依然有效。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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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活动。保险合同的订立分为投保人要约和保险人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要约前先要选择险种。保险的险种很多,个人和家庭应当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最适用的险种。如新婚夫妇可投保婚姻纪念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孕妇可投保母婴安康保险;家长可投保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车主可投保机动车保险等。然后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若超额保险,超额部分不可能得到赔偿,白白支出不必要的保险费;若低额保险,发生事故后又有可能得不到十足赔偿,因此,投保人应当足额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缴费能力确定保险金额。在选择好险种和确定好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表示要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对于投保单上的项目,投保人应逐项据实填写,提交保险人,要约完成。保险人受领投保人要约后表示同意即为承诺。保险人承诺的表示方式有签章、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等。我国保险人承诺以往多为书面形式,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不再强调书面形式为唯一合法形式,但为防止日后出现争议,空口无凭,应以书面形式为妥。投保人领取保险人起草承诺的保险单后应及时核对,并查验保险人的签章。将保险单妥为保存,以作为索赔依据。与此同时,投保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交付方式交纳保险费。一般而言,财产险和短期人身险一次缴清,长期人寿保险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缴付。在人身保险中,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办理投保手续,可以自己直接与保险人进行,也可通过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进行;可以个人投保,也可通过所在单位集体投保。《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些都是《保险法》对办理投保手续的具体规定。退保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也有一定的限制。《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以收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也有例外。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如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35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58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续保手续比较简单,它是指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保险人受理投保人要求续订保险合同的行为。一般个人续保业务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前向保险人申请办理。《保险法》对此尚无专门规定。在保险期间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更均需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单一样,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惯例,批单可以修改、否定保险单上的内容。如果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不符,或产生抵触,应以批单上内容为准。在具体实务中,若批单与保险单正文发生矛盾,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本人签字才有效。非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签字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仍然有效。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被保险人无效。但是,被保险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签或盖章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经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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