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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超过应缴保费日期60天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终止效力,从终止日起满两年未缴纳保费,且未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缴费协议,保险公司可单方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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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像您所说的这种情况,虽然您的朋友本人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已经按时交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保险公司员工代为签字行为的追认,故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对你们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赔偿和支付保险费责任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由投保人本人签字才有效。如果不是投保人或投保人签字,但符合法定情况仍有效。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无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字才有效,如果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但符合法定情形依然有效。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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