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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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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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