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损失,由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才折价赔偿损失。具体来讲,即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首先应由事故责任人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作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之规定,不适用调解有下列四种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459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