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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损失,由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所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局部损失可以恢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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