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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迟延履行主要有两个类型: 一、给付迟延 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
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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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当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交付:1。将无形标的物装载在有形物中进行交付,如将计算机软件装载在光盘中,然后进行交付。它以有形介质为载体,使无形标的交付成为有形标的交付方式,可以适用于传统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2、电子传输和交付,即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和电文交流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例如,在获得供应商许可的前提下,登录供应商的电子网络下载并完成计算机软件的交付,或者供应商利用电子网络将标的物直接发送到供应商指定的系统完成交付,这是电子合同独特的交付方式。这种方法虚拟化了传统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供应商能够根据合同目的有效占有和控制电子合同下的标的物时,供应商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在电子合同中,需求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金额应与供应商的交付形成对价,这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直接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检验和接收与交付相对应。当合同标的不需要经过专业人验,可以根据通常的标准确定其使用性能和特点时,法律不需要为此规定专门的检验和接收程序;当合同标的需要经过专业人员检验才能确定其使用性能和特点,接收方有机会检验时,法律应考虑为此设置合理的程序,赋予接收方在合理条件下进行检验的权利,以保护接收方的合法权益。经检验,一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符合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应按规定方式接受,协助对方完成交付行为,不得为此设置任何障碍;对方交付时,合同一方有同样的协助义务。
延迟履行金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人未作出有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执行名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支付延迟履行金。因此,延迟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1、适用阶段的限制性。延迟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而开始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可以适用延迟履行金制度。2、未履行义务时间的限制。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中指定履行期限。3、未履行义务内容的限定性。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必须根据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内容来决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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