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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2022-03-28
按照咱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放假开始一个月得付全勤工资,而后开始每月付1680*80%的工资,就是1344元,社保还是要按法律规定缴纳的。也就是说这段期间社保全部由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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