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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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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城市绿化行政处罚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抄送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绿地率指标控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城市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二)改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三)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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