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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驾驶人和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责任划分一般是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划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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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撞车的地点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了吗?若有,是在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前车有无突然变道?双方的速度是多少?有没有超过限定速度?你们都(他和前车,你和他)保持安全车距了吗?这影响到责任划分。2、你撞的出租车是急刹车的那辆的士吗?若是,对方急刹车(要能证明这一点,比如鉴定的刹车痕迹结果等)也有过错的,他对事故也是有责任的。
驾驶员和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首先由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汽车使用者承担。但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有缺陷,缺陷是交通事故原因之一;(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据最高院答复江苏高院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如车辆登记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是否仍要负垫付责任?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的车辆登记属于车辆所有权的登记。由于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应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在车辆买卖中,出卖方、购买方在各自履行完毕车辆交付、价款支付的义务后,虽然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是否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应属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处理的问题,与车辆交付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交付后该车的行驶和营运是在实际支配人即购车方的控制下,出卖方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仅依据出卖方是登记车主,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有失公允。因此,如车辆登记车主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对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需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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