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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自首还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吗

2021-11-29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 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愿投案;经调查,确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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