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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是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只要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算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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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是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只要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算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不仅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等有关机关和单位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为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虽然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承认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承认犯罪,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被公安机关通缉后是否还可以自首要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一是被通缉后是否还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法院解释认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是被通缉后是否还可以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例如,累犯、毒品再犯等情况。 综上,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或由律师陪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 【相关延伸】 问:如果自首了怎么处理? 答: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要考虑法定的从重、从轻情节。 2、从犯罪的轻重考虑。 3、从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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