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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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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有关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异议的,特别是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上,如果认为相关标准不合理的,可以向司法由机关提出诉讼,并根据法定的诉讼程序,要求进行判罚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有关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者律师来进行咨询,但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赔偿,如果不涉及到违法的驾驶行为,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我国法律中对误工费赔偿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于误工费的赔偿与当事人的工资收入水平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文件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出现违法套取误工费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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