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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处五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走私废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作为原材料的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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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司法解释,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走私废物罪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增设了此罪名。
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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