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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移送标准如下: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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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是偷税行为被处罚又偷税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由于“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以下我们就以逃税罪为例进行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偷税漏税是属于一种经济类型的犯罪,现在国家对于偷税漏税的做法并不会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够主动的配合工作人员的调查,并且积极补交所欠税款,第一次偷税漏税的相关人员主要是对其进行罚款,之前受过行政处罚却又偷税漏税的,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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