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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行政机关的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一方面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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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损,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首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而是请求复核;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是违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是否有这个民事诉讼,受理了不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其次,行政复议中止期间另向法院起诉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认定,是确认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以,你所谓的这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结果,是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应该是民事诉讼中止,而不是行政复议中止。你可以查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关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到底选择何种审理规则,在实践中是个两难的司法困惑:一方面,行政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某些特性,一旦出现违约,能否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尚不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传统行政诉讼的模式对行政合同进行司法审查,显然还存在很多规则冲突。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合同诉讼的司法困惑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讨,解决的途径主要是对传统行政诉讼进行制度补缺。这种方式将行政合同诉讼直接嵌入传统的行政诉讼机制中,在原有的诉讼制度设计上进行改良。我国《行政诉讼法》设计的行政诉讼机制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单轨制诉讼,其中心任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从《行政诉讼法》设计的具体制度来看,行政合同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虽然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扩张型解释,即通过引入行政行为的概念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这也仅是概念上的变通,司法解释并未就行政合同诉讼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然而这种改良忽略了行政合同和行政行为的本质区别,认为“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其制度安排是在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单轨制行政诉讼的框架下进行的。改良的结果是行政合同诉讼与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轨制行政诉讼存在制度冲突,无法真正实现对行政合同主体的权益保护。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行政合同诉讼存在两个方面的困境:《行政诉讼法》在制定之时并没有将行政合同作为单列的一项可诉行为。主要原因是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合同的内涵、外延、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尚无定论。199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更是明确将行政合同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理论上的不完备导致法律上对行政合同的不认可,行政合同诉讼一直游离在行政诉讼大门之外。当然行政合同作为新兴的行政管理形式,其自身的制度优势必然随着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而日益得到体现,这也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合同的重新关注。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界定为行政行为,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扩大性解释,意图在不破坏原有诉讼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然而这种解释只局限在准入门槛,对于更为重要的规则设计却没有给予关注。这种模糊的诉讼准入规定,实际上并不能给予权利人足够的保障。实践中,法院因为没有行政合同诉讼的具体审理规则,在主观上必然回避行政合同诉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行政合同纠纷在实践中没有发生,而是理论、立法和司法的混乱,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行政合同诉讼处于一种游离的状态,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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