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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级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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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以纸质、胶卷、音像、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下列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件、权利人同意公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的书面证明、向政府机关提交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但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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