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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立案时要考虑以下问题: 1、立案时应提交法院的材料:起诉状;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 2、规范书写起诉状。 3、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
1.准备结婚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结婚证原件丢失或在对方手中,凭本人身份证到最初结婚登记处所在区的档案局调取原始的结婚登记资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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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离婚既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消灭,应当体现夫妻双方本人的意志,因而离婚的请求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他人不得代理。在双方自愿离婚时,必须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在一方要求离婚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或向人民法院口头表达离婚的意愿。 第二,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有效的婚姻关系,既包括合法有效的登记婚姻,又包括符合实质要件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为法律所承认其效力的,还包括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且补办结婚登记的,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婚姻。 第三,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行。夫妻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不存在离婚的可能。 第四,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又设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当事人任意离婚,以保护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和婚姻的严肃性。离婚必须经过正常程序,必须经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任何私下的解除婚姻的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离婚不但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而且还将由此而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清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所以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会影响到子女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离婚中的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三)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四)离婚起诉权的限制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限制。本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本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五)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诉状;(2)结婚证书;(3)身份证;(4)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离婚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离婚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纪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二)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离婚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到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保全,以求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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