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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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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离婚,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案件审理周期长,对当事人影响很大。外国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视国内法院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一方通常住在国外,法院在通知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殊的法律法规。二是子女抚育费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支付难以强制执行。特别是夫妻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差异较大,没有可参考的抚养费金额标准;在不同国家,双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国外财产调查有限。国内一方往往无法为国外一方的财产提供充分的证据,使得国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国内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四是国外财产难以执行。由于不同国家对其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根本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的希望不大,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的话,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有以下风险:第一,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第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抚育费数额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第三,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国外财产执行难。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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