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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取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自用建房,而不能行使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可以随地上房屋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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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宅基地不可以向外村农民转让。宅基地不能单独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般只能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成员。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本村委员会同意,二是转让人和受让人是该村人,三是转让人的户籍转移到本村,或者转移到一户以上的住宅和多个住宅。如果是一家一家的话,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住宅基地,有证据表明已经有住宅保障,如果和其他近亲一起住的四是受让人没有住宅基地五是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和住宅一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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