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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首先到处理你交通事故的部门递鉴定申请书,凭申请书获取此交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拿此文书(一定是签字盖印的)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受害者是有知情权的,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最终破案前依法是要保密的。本案中侦查机关就是利用了这一法律规定而无视受害人的知情权,因为本案是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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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肇事者逃逸而造成受害者的死亡,对于量刑有重要的影响。何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死亡,但其死亡与逃逸无因果关系”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无论如何,逃逸是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刑事因果关系的界定、分类始终存在着多种阐述。从刑事因果关系的界定来说有原因说、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等。不同的学说往往从不同的侧面对刑事因果关系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刑事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因与结果之间有无中介条件的影响细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所有的直接因果关系都是必然因果关系。而在间接因果关系中,如果中介条件起到了促成作用,只有一个因果关系时,这样的间接因果关系属于必然因果关系;如果中介条件起到了决定作用,存在两个因果关系链时,这样的间接因果关系属于偶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刑事因果关系的先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根据在因果之间是否存在中介条件,再细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均为间接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中则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因此,以直接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作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分类显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理解混乱。间接因果关系中的必然因果关系同样可以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一、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二、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三、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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