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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转售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鉴定为危房的;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法律限制...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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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转售的房地产;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地产;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地产;法律限制交易的房地产。
《土地法》第三十八条 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完成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属于片段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转让条件: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具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按规定标准竣工验收;基础生活设施已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以下财产不能转让: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纳入拆迁公告范围的;鉴定为危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未经抵押权人、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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