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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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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误工费指的是实际工资。
关于什么情况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的问题解答: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交通事故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行为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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