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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包括: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
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依法成立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或者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时生效。
签订未生效的合同可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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