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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定金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当事人一方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 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中的 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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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规定了60日的时效。但是又进一步补充: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委托调查、当事人患病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期限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应当暂停仲裁期限。自中止期限消除之日起,仲裁期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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