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请确认范围。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1、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裁定驳回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驳回的理由作出相应调整。 2、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应当向有权管理的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涉及确认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或者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解决;涉及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应当通过相应的程序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1人已浏览
303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