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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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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4)违反自愿原则的;(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六十条
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不予确认的法院调解书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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